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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