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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