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