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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