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第六编 继 承 /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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