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第六编 继 承 /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编 继 承 /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