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第六编 继 承 /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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