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第六编 继 承 /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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