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第六编 继 承 /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