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第六编 继 承 /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编 继 承 /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