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第六编 继 承 /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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