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第六编 继 承 /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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