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第六编 继 承 /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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