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第六编 继 承 /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