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第六编 继 承 /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编 继 承 /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