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六编 继 承 /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