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第六编 继 承 /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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