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六编 继 承 /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