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第六编 继 承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