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第六编 继 承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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