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五章 收 养 /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