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五章 收 养 /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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