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五章 收 养 /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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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