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五章 收 养 /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