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五章 收 养 /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