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五章 收 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