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五章 收 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