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五章 收 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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