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五章 收 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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