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五章 收 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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