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五章 收 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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