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五章 收 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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