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五章 收 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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