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五章 收 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