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五章 收 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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