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五章 收 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五章 收 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