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五章 收 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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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