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四章 离 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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