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四章 离 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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