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四章 离 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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