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