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