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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