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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