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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