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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