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二章 结 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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