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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