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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