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