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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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