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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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