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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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