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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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