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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