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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