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