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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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