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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