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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