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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