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